宁陕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旬河河道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 FB-xxfbgdwxxgk---2017-242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12-12 17:31 | 成文日期: | 2017-12-12 17: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旬河河道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审批在旬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对河道采沙清障回填不到位的,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复平河道、清理岸线、拆除洗沙料台、洗沙设备、清除砂石料堆体,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清障回填不到位的,将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全额承担,并由县农水科技局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二、禁止改装、超限、超载等车辆违法上路运输,一经发现,由公安交警、路政、运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土地搭设碎石料台、安装碎石机械设备、堆放砂石料、搭建房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碎石加工生产的,由县安监局依据相关法规从严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碎石、沙石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据相关法规从严查处。
宁陕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