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dwfw--2017-0128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3-16 16:15 | 成文日期: | 2017-03-16 16:15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22号 | 公开目录: | 保障救助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宁陕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根据《安康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安民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通报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及时安排各镇派出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共同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反馈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派出所通报的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落实好委托监护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教体、卫计、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各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局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县公安局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农村留守儿童,驻地派出所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反馈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指导救助站及时接收各镇派出所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县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县教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县教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逃学旷课,存在监护缺失等行为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县教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后通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对比。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县公安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县民政局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3月)。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4月--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详细、如实、完整的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县教体局要指导所属学校对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管理。在学校建立任课老师、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制度,通过“心灵驿站”“悄悄话信箱”“亲情热线电话”等沟通渠道,及时疏解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让孩子与家长定期沟通,用亲情帮助孩子化解心理压力;县公安局要及时核实未登记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为其登记户籍;对无人监护、父母无监管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要采取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护送给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控失管;县民政局要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发挥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低保或困难儿童进行分类保障;县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帮扶工作。
2017年9月10日前,各镇要认真统计、汇总本镇2017年1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镇要做好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档案、工作台账、关爱帮扶台账等,建档率达到100%,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成员单位要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县教体、公安、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将摸排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在信息系统中反馈,并在每季度末填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监护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并抄送县教体局、公安局。县教体局和公安局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并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教体局、公安局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县民政局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县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相关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县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