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nzbf--2015-0069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5-07-01 16:28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16:28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5〕55号 | 公开目录: | 医疗服务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低保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机制,减轻低保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合民政、扶贫、卫生、新农合大病救助等相关政策,建立低保困难群众就医无缝衔接制度,健全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低保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率达到100%为目标,达到保障对象病有所医、费有保障的目的。
二、保障对象
经县民政局、扶贫局、卫生局、社保经办中心、合疗办按程序确认,持有效《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的低保人员。
三、保障办法
(一)持有效《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的低保人员在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外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外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外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二)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居民医保核报后,剩余费用由民政局100%报销。
(三)为确保持证低保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率达100%,其参合、参保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缴纳。
四、结算办法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实行“一站式”无缝衔接制度。低保困难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合疗(居民医保)证卡、惠农卡原件及复印件等。
1.在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标准给予核报后,进入民政局《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自付费用按照70%进行救助,剩余的合规费用由新农合或医保基金进行二次报销,起付线外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100%。
2.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报销标准给予核报后,进入民政局《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自付费用按照70%进行救助,使其报销比例不低于90%。
3.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或委托他人持有效《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及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县合疗办或社保经办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县合疗办或社保经办中心按规定给予核报后(符合大病救助制度的在县合疗办或社保经办中心办理大病救助),进入民政局《陕西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自付费用按照70%进行救助,使其报销比例不低于80%。
(二)县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负责与医疗机构结算低保困难群众住院治疗报销资金,县民政局负责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后,分类填写《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登记审批表》,并将相关报销资料分别报县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民政局审核结算。
五、管理措施
(一)严格资格审查,确保公正公平。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宁陕县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对象认定标准,按照自下而上、公平透明、各级公示、动态管理的办法,严格审查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有失公允的现象发生。
(二)规范办事程序,做到公开透明。
1.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认定标准,负责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对象的摸底、初审工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定,并在镇、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低保困难群众摸底调查表和登记表,上报县民政局。
2.由县民政局组织扶贫局、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镇上报的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无问题的将人员名单反馈各镇、村(社区),再次公示7天。
3.再次公示无异议后,各镇在县合疗办领取《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组织低保困难群众填写相关信息,并粘贴保障对象近期2寸免冠照片、加盖公章,登记造册。
4.县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对各镇填写的医疗保障证进行审核、认定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进行审核。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2月底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局、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对救助对象的资格进行评审确定,新增保障对象按照程序办理《宁陕县困难群众医疗保障证》,脱贫或退出低保家庭,由各镇进行注销,其证自动失效并报县民政局、扶贫局、合疗办、社保经办中心备案。
(四)加强住院管理,确保群众受益。
1.低保困难群众住院治疗实行持证就医、严格验证、定点医疗、分级诊疗、逐级转诊、有效备案制度。未按照上述制度进行住院治疗的不享受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严禁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弄虚作假、小病大养、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分解收费。低保困难群众患者县内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次均医疗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次均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次均医疗费用超过部分医疗机构承担50%。
3.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困难群众住院报销时,要严格审查保障对象的资料信息,坚决杜绝冒名顶替、虚报冒领的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宣传单、电子屏及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评定标准、办事程序、保障办法、管理措施,提高广大群众对保障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本工作方案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不追溯报销。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