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的通告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2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1-01 08:25 | 成文日期: | 2017-11-01 08:25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26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宁陕县禁煤区和限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县城区:北至城关镇老城村北关以北第一座铁索桥处、渔洞河水库大坝处,东至城关镇殡仪馆处,西至210国道小堰桥处、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东口处。
皇 冠 镇:朝阳社区。
筒车湾镇:筒车湾社区、许家城村。
广货街镇:广货街社区、蒿沟村。
江 口 镇:江口社区、江镇村。
二、限煤区范围
除禁煤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以及龙王镇、太山庙镇、四亩地镇、梅子镇、新场镇、金川镇集镇规划区。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止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使用煤炭和重油。
(二)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窑、大灶等。
(三)在县城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燃煤设施。在皇冠镇、筒车湾镇、广货街镇、江口镇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19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燃煤设施。禁煤区内原有锅炉、炉灶等燃煤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限煤区管理
(一)禁止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
(二)原有燃煤锅炉在2017年底前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五、加强监督管理
县环保、市场监管、经贸、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监管,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禁煤区和限煤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制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对拒不服从禁煤、限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生活用煤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查处,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并处以罚款。对在禁煤、限煤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部门和单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