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宁林证字〔2003〕第00118号林权证的决定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2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8-11 08:35 | 成文日期: | 2017-08-11 08:35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19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王树生:
因你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旱地3.34亩(1983年村委会已调减两亩,承包合同已调减),已经分户到王义明(王树生之子)1.67亩和王义林(王树生之子)1.67亩,分散在多处并不是在水井湾一处,属退耕还林地块不实,林权证四界有瑕疵,队委会账本记载水井湾0.14亩,而你所持的退耕还林林权证四界与黄荣耀(已过逝)退耕还林林权证之间存在林权地块、面积纠纷,林权证四界与他人承包地四界发生交叉重叠,包含其他农户承包地。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严肃性和威严,县政府决定撤销你所持有的宁林证字〔2003〕第00118号《林权证》,待你与黄荣耀、周武琪之间退耕还林地、土地承包地块、林权面积、四界纠纷妥善解决后,再按程序进行申报登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