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宁林证字〔2015〕第201001724号林权证的决定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3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7-12 08:30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08:3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14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黄光勇:
因你父亲黄荣耀(已过逝)在土地二轮承包有旱地3.14亩(1983年调增旱地0.34亩,多申报2.8亩),分散在多处并非只在水井湾一处,属退耕还林地块不实,林权证四界有瑕疵,队委会账本记载水井湾0.34亩。2015年9月18日你提出补办退耕还林林权证时仍以你父亲名字申请补证,属于审签程序错误,按法律规定应由你们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补办。而你所持的你父亲名下的补办退耕还林林权证与王树生退耕还林林权证之间存在林权地块、面积纠纷。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尊严,县政府决定注销你所持有的以你父亲名字办理的宁林证字〔2015〕第201001724号《林权证》,待你与王树生之间承包地块、林地面积、林权四界纠纷妥善解决后,再按程序进行申报登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