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3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6-15 08:20 | 成文日期: | 2017-06-15 08:2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12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陕县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40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三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40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14项,整合21项为8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22项。
(一)保留1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2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1项:供地方案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1项:项目环评审批。
气象部门1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民政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整合21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城市范围内移植、砍伐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4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限额内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县住建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林业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审批事项的申请报告范本和申报材料清单开展行政审批,确保全县范围的“一个事项,一套清单”。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市厅局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市要求,及时研究制订配套措施,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于本部门清理规范后的报建审批事项,要合理确定审批责任单位,如涉及多个具体审批,应实行“一次受理、一文办结”。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整合前单一审批事项的最长办理时限。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清理规范后的报建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各部门要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共享报建事项审批关键节点和结果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改革举措宣传解读,全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开展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和服务项目单位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坚定不移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附件:宁陕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宁陕县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
汇总表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备注 |
一、保留事项(14项) |
|||||
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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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
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6 |
县国土资源局 |
供地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7 |
县农水科技局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8 |
县农水科技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9 |
县农水科技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县环境保护局 |
项目环评审批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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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县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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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
13 |
县公安消防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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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
二、整合事项(21项整合为8项) |
|||||
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
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
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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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
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25条 |
县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范围内移植、砍伐树木审批 |
县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 |
||
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7至9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
12 |
县农水科技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
12至13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13 |
县农水科技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
14 |
县农水科技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
14至15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
15 |
县农水科技局 |
取水许可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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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文广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文物主管部门 |
16至18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17 |
县文广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文物主管部门 |
||
18 |
县文广旅游局 |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文物主管部门 |
||
19 |
县林业局 |
限额内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19至21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20 |
县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21 |
县林业局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林业主管部门 |
|
三、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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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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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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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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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气象局 |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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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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