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宁林证字〔2008〕第0000000086号林权证的决定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3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5-13 09:30 | 成文日期: | 2017-05-13 09:3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11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蒋大财:
因你与蒋大青(宁陕县城关镇关二社区村民,原宁陕县城关镇校场村)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纠纷,蒋大青将你诉之于宁陕县人民法院,经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2014〕宁陕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蒋大青对宁陕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书作出终审判决(〔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2008年宁陕县城关镇关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宁陕县城关镇校场村村民委员会)与你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
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威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注销你所持有的宁林证字〔2008〕第0000000086号《林权证》,待你与蒋大青间将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后,再按程序进行林地申报登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