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1208林证字〔2009〕第000000006号林权证的决定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03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5-03 08:25 | 成文日期: | 2017-05-03 08:25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7〕9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叶文秀:
2016年11月1日,宁陕县城关镇关二社区三组(原城关镇渔洞河村)村民文彩云对宁陕县人民政府为你换发的1208林证字〔2009〕000000006号《林权证》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你所持有的1208林证字〔2009〕000000006号《林权证》。
县政府接到申请人的申诉后,责成县林业局按核发林权证程序对你持有的1208林证字〔2009〕000000006号《林权证》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你所持有的1208林证字〔2009〕000000006号《林权证》档案资料中,无村组申报材料及各级审核签章等基础材料,换证程序及行为存在严重瑕疵,应给予纠正。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第六条第二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撤销你所持有的1208林证字〔2009〕000000006号《林权证》,注销其错误换证。原朱林富(文彩云丈夫)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