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 xxfbgdwxxgk/2018-012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7-08-08 15:30 | 成文日期: | 2017-08-08 15:3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80号 宁规〔2017〕014 —县政办012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5 日
宁陕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完善资助管理体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余单位为成员的宁陕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育体育局,由宁陕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归口管理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是指:城乡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为:在全县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贫困家庭学生;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中具有宁陕县户籍、学籍的贫困家庭学生和具有宁陕县户籍的贫困家庭大学生。
基本条件为:(一)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四)家庭困难,生活俭朴。
以下类别贫困学生优先享受资助:
1.孤儿、大病、残疾学生;
2.残疾人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4.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5.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各类资助项目有特别条件限定的,按照所限定的条件实施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县民政局(县慈善会)、县扶贫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以及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针对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开展的所有资助项目。在实施资助项目中,要充分尊重出资方的资助意愿。
第七条 资助项目管理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即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信息→学生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项目部门初定受助对象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筛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受助对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资助结果公示→项目部门发放资助金。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助项目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发布的信息包括各资助项目的名称、资助对象条件、资助金额、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及受理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要通过文件、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项目信息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及家长资助项目信息知晓率。
第九条 申报办法。贫困家庭大学新生按下列办法申报:按自愿申报原则,学生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条件、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各相关项目单位和部门进行申报。各资助项目受理登记单位在项目受理时限内均要接受学生的资助申报。
除贫困家庭大学新生以外的贫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按以下办法申报:按自愿申报原则,学生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条件、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所在学校进行申报,学校汇总后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集中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大学新生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由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多处申报的贫困家庭学生,原则上只能确定一项资助。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愿的,按捐赠人意愿安排资助。对于单个资助项目资金不足5000元的,可捆绑其它资助项目资金。其他资助项目,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报县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公示。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校,社会零星资助项目由捐赠者现场发放,或委托受助学生所在学校发放。大学新生类资助项目,由教体局牵头举行集中发放仪式,或由相关部门按批次将资助金直接划拨到受助学生账户。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门要积极筹措和向上级部门争取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资金、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资资助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对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颁发荣誉奖牌或证书。
第十四条 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县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项目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港澳同胞以及其他爱心人士捐赠资金。
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实行转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20日印发,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