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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xfbgdwxxgk/2018-0134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7-10 16:55 成文日期: 2017-07-10 16:55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71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宁陕县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

防控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扎实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问题,依据《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陕办字〔2016〕83 号)和《安康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安市安委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和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尾矿库专项治理目标任务要求,2018年前全面完成2座“浆砌石”、5座“头顶库”尾矿库治理,不断提升我县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严防尾矿库事故发生;强化尾矿库设立、建设、运行、闭库等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尾矿库“头顶库”产生;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二、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宁陕县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郑红丹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魏小林担任责任组长,副组长由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农水科技局、林业局、气象局、城关镇、广货街镇、江口镇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落实尾矿库专项治理任务

我县共有尾矿库8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7座,建成待验收尾矿库1座,均为四等尾矿库,属正常库。按照省市要求,有2座“浆砌石”、5座“头顶库”尾矿库被列入治理范畴,2018年前要全面完成治理任务。

(一)2座“浆砌石”尾矿库治理措施及进度安排2018年前完成)

1.宁陕矿业有限公司小干沟尾矿库已委托设计院编制了改造治理方案,于2011年4月取得了市安监局下达的开工建设批复,力争督促帮助企业于2017年启动改造治理工程,2018年完成改造治理任务。改造治理主要措施是新修建库外排洪系统,封堵原有浆砌石排洪涵管。

2.宁陕县银乐矿业有限公司瓢把沟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委托设计院完成改造治理方案编制并通过市安监局审查取得开工建设批复,2017年7月开工建设,力争年内通过验收完成改造治理任务。改造治理主要措施是新修建库外排洪系统,封堵原有浆砌石排洪涵管。

(二)5座“头顶库”尾矿库治理措施及进度安排

1.2017年完成治理任务2座

宁陕县潼鑫矿业有限公司三皇殿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7月开工建设,9月底前通过验收完成治理任务。主要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宁陕县金诚矿业有限公司古楼沟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7月开工建设,9月底前通过验收完成治理任务。主要采取搬迁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2018年完成治理任务3座

宁陕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小沟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年内通过验收完成治理任务。主要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西南沟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年内通过验收完成治理任务。主要采取工程治理措施。

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大椿沟尾矿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和审查,力争2017年开工建设,年内通过验收完成治理任务。主要采取搬迁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落实尾矿库源头管理责任

(一)新建尾矿库环境评价为前置审批,未取得环评手续的,县环保、发改、国土、住建、安监部门分别不得立项、选址规划、用地预审、设计审查和颁发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安监局。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和涉及重要河流的三等(原来为五等)及以下、总坝高超过100米尾矿库宜采用一次性筑坝或干式堆存等安全水平较高筑坝方式,防洪标准按相应等别高限选取。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

(三)新建尾矿库设计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报告;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交相应等级工程测量单位编制测绘报告,防超设计坝高运行。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四)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建设人员居住场所及重要设施,在尾矿库周边、下游新增重要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尾矿库“头顶库”产生。

责任单位:各有关镇,县国土局、住建局、经贸局、发改局、安监局。

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尾矿库企业(评判标准为100立方或30米坝高)每年要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估,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汛期前,100万方及以上的运行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系统、过流能力、坝体稳定进行复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要先停产,再经设计单位编制排险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定期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埋深、库水位等指标进行监测对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尾矿沉积滩坡度监测并记录,及时掌握尾矿库安全状况,明确看库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二)完善尾矿库库底渗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对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对渗水未有效收集循环利用的,责令停产,禁止渗水重新排入尾矿库或直接外排。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安监局。

(三)提升监测水平。建立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系统,并将《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的“监测”内容纳入应测范围。建立加强对系统维护、升级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正常运行。将在线监控方案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四)规范尾矿库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干滩长度、水位观测等标识清晰醒目,采用绿、黄、红三色标明正常运行值、警戒运行值和最小运行值,建立尾矿库公示牌,标明基本信息(增加了持证状况,各期间运行应控制的干滩长度和水位高度)。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五)长期停用尾矿库监管。停用1 年以上尾矿库重新启用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复核,履行复产程序方可运行。企业破产、关闭、转让时,遗留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留足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实施治理,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六)落实尾矿库治理责任。对长期未治理隐患的企业要纳入全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陕西”等媒体将失信企业曝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变更、不延期,不给予环保审批和安全许可。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

六、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一)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强化县安监、环保、气象、农水科技、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企业要主动跟踪,及时防范。

责任单位:相关镇,县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农水科技局、国土局等部门。

(二)加强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强化尾矿库企业和下流群众、重要设施所属单位应急联动,确保下游群众了解掌握报警信号和避灾路线;强化环境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控,落实环保应急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各有关镇,县安监局、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