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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通知

索引号: xxfbgdwxxgk/2018-020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1-10 09:10 成文日期: 2018-01-10 09:1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8〕4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2017年7月19日,安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条例》就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以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实现烟花爆竹有限有序燃放,对减少噪音扰民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教育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

按照《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宁陕城区实行区域性限制燃放管理。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为:宁陕县城所辖区域内北至城关初中、南至210国道白石岩及西汉高速县城引线西沟口隧道、东北至宁陕中学旧自来水厂、东至东河养猪场,西至子午路沿线及城区周边山林。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城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县客运站、县乡公路候车亭等交通枢纽以及停车场;城市道路、桥梁、高架路和隧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旅游景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镇,县公安、安监、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权限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2018年1月20日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学校对学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理。

四、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各镇、各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观,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对在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