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zfb/2018-001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7-02-13 11:26 | 成文日期: | 2017-02-0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7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宁规〔2017〕005 —县政办004
宁政办发〔2017〕7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7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向产业基金推荐投资备选项目,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产业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其它国有独资公司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五)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九条 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十条 产业基金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运作:
(一)政府奖补。是指对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事项进行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归集产业基金总额的20%(不包括其它已出台的奖补办法,通过其它资金奖励且对象明确的奖补)。
(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
(三)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四)对中央、省、市下达的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和专项补助项目需县级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与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政策,将拟奖补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参股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筛选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与拟投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扣除业绩奖励部分后重新归集到产业基金,继续用于产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政策目标、效果及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产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投资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