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fgj/2018-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10-12 15:06 | 成文日期: | 2017-10-09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133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宁陕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及早实现脱贫攻坚日标,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统等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所安排的扶贫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收集各镇、各部门拟实施的项目资料,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库,县脱贫办、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入库项目,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中省市相关政策, 以及脱贫攻坚任务需要,逐一落实到具体项目, 并明确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法人。形成的扶贫项目建设计划, 经政府审定、网上公示后即视为项目立项。
第四条 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并督促拨付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款) 50%,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5%,保修期结束结清资金5%。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可立即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发改局要参照中省相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 加快办理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审批工作。
第七条 项目涉及的国土、住建、农水科技、环保、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实行网上(项目在线平台)并联审批, 取消部门审批互为前置。行政部门审批事项严格执行法定时限“零超时”。
第八条 电力、交通、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对扶贫项目的生产用电、物资运输和用水等需要, 优先按合同履行义务。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严格按照《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依法可不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下项目也可不公开招标投标: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购建类扶扶贫项目, 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200万元(含) ,工程技术性不强、不涉及公共安全的、 贫困农民劳动报酬占劳动总报酬50%以上的, 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操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 施工合同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统一实行在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受理报账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决算审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对我县扶贫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 原则上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扶贫项目收取费用。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扶资项目的资金,对挪用、截留扶贫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在实施的同时报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项目一律在网上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21年12月31日终止。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