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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2018-0031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03-22 17:20 成文日期: 2018-03-22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8〕30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2


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安康市的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8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对全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5类重点行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个类别矿产(铁、钼、铜、金)采选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有色金属行业(铅、钼、汞、钒等)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包括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铜矿等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县级核实汇总后报市级确定。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住建、水利、卫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交通、住建、农水科技等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711月至20183月)

1.建立普查机制。成立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建立普查信息系统,做好有关普查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宣传。

2.组建普查队伍。2018331日前,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牵头完成普查队伍组建,普查队伍由专职管理和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由县污普办在各相关责任部门业务技术骨干中抽调,各相关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兼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包括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各镇及相关责任部门技术人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经市普查办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开展清查建库。由县普查办牵头组织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目录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工作。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按照省普查办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开展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重点行业及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4-12月)

1.开展入户调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及方法,根据各相关责任部门组织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普查员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入户调查结束后,由各普查责任部门对完成普查数据初审,并报县普查办审核和县普查领导小组汇总审核,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考核与评估。普查期间,市、县两级普查办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检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定和物料衡算等多种形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整,直至符合标准。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

1.总结与验收。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汇报,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结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与建议等。同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做好普查工作验收准备。

2.成果发布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由县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县普查办将普查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运用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县普查领导小组依工作需要,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刘昌志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依据各自职责 (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1)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列为各自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将本次全县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临聘人员工资、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开展总结与表彰工作等。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定期报告工作。各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填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附件2),填报内容包括普查机构成立、人员到位、设备购置、办公场所以及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等。县普查办建立督查督导检查制度,定期通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大宣传力度。县宣传部要配合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月调度表

附件1

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经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会同县交通局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负责利用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发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并组织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等情况调查,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安局做好移动源普查工作;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的调查统计。

县农水科技局:负责组织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的普查工作;提供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等,组织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质量控制数据。负责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调查数据,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移动源中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等工作。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附件2

宁陕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序号

本月工作进展

下月工作计划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