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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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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

索引号: zfbmmzj/2018-0003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05-11 17:00 成文日期: 2018-04-17 16:44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按照县政府要求,现将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提出意见。



                                                                                                        宁陕县民政局

                                                                                                       2018年4月17日


宁陕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要求。

1.名称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属于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附兼职批件)、理事会会议纪要、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住所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材料、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4.业务范围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当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新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要求。

1.注销申请原件1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原件1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

4.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

5.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各类印章原件1份,复印件1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原件1份;

5.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

6.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明;

7.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

1.申报: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包括: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是否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是否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是否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是否符合10张以上的标准;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地考察(具体包括养老活动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建立规章制度)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受理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20178月发布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1.申报:宗教团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提交材料内容是否完善符合要求)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登记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受理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20178月发布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1.终止原因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终止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清算及处置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拟终止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申报:宗教团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提交材料内容是否完善符合要求)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终止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终止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服务对象

总教活动场所

受理条件

1、《宗教事务条例》(20178月发布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3、不影响当地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4、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1.申报:宗教团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提交材料内容是否完善符合要求)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变更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

1.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章程草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申报:申办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包括申报可行性报告,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草案;4.住所使用权证明;5.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6.资金来源证明;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

1.名称变更: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修订说明。(复印件1份)

2. .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住所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和住所证明;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业务范围变更:申请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活动资金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申报:申办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包括申报可行性报告,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草案;4.住所使用权证明;5.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6.资金来源证明;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

1.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 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 债权债务公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1.申报:申办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包括申报可行性报告,1.成立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章程草案;4.住所使用权证明;5.拟任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6.资金来源证明;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是否核准:对于不同意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盖章),

5.决定:根据审核情况,由局负责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的决定,由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件。

6.通知领取决定文件: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7.归档:将相关文件资料归档整理。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成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要求。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

2.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3. 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1份)

4.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5. 会长、法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原件1份)

6. 社会团体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原件1份)

7. 社会团体秘书处(办公室)备案表;(原件1份)

8. 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情况(原件1份)

9.第一次会员大会或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10.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 验资报告;(原件1份)

12. 社会团体台账信息表及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3.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直接登记不需要)(原件1份)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要求。

1.名称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属于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附兼职批件)、理事会会议纪要、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住所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材料、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4. 业务范围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当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新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 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6.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要求。

1.注销申请;(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4. 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5. 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6.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各类印章(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申报: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是否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发放书面受理决定。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审核。(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

5.送达:由单位业务负责人或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订)

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受理条件

1、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用地;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3、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必要经费;

4、必须是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

5、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6.资料齐全,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等情况,申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2.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土地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场所(场地)使用权证;

4.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兴建的证明,当地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及签名原件;

5.验资报告;

6.拟定法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1.       受理。符合条件的申办人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审查。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并做出审核意见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并告知对方理由。

3.       审批。出具审批文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

 

 

 

项目名称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订)

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村委会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书。

1.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2.       审查。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进行实地察看,并做出审核意见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并告知对方理由。

3.       审批。出具审批文件。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

 

 

 

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服务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受理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文件;

5.建设资金说明。

 1.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的资料

2.审批: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县批准、决定(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要求。

1.名称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

2.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属于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附兼职批件)、理事会会议纪要、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3.住所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材料、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4.业务范围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当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新章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活动资金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章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1.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2. 审查、决定(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要求。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会长、法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备案表;

6.社会团体会员、理事、监事名册;

7.社会团体秘书处(办公室)备案表;

8.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情况;

9.第一次会员大会或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10.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1.验资报告;

12.社会团体台账信息表及电子版;

1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1.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2. 审查、决定(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

 

 

 

项目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内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要求。

1.注销申请;

2.《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4.财务清算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

6.副本,各类印章。

1.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2. 审查、决定(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宁陕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3号窗口

联系电话

0915-82999050915-682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