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要闻

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作者:唐红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5-29 08:49 【打印本页】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统筹完善城乡失业保险一体化政策,安康市出台关于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部分政策的文件,规定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与我市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从2018年5月1日起,应当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方式、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缴费金额,由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缴费基数的0.3%和0.7%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该缴费规定同城镇职工完全一致。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后,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0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失业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