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宁政办函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4519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42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42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3789
  • 宁陕县财政局

    5595
  •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93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3102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94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388
  •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779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692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443
  • 宁陕县民政局

    1362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zfbmzfb/2018-012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1-29 10:02 成文日期: 2018-01-26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函〔2018〕17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函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县林权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陕国土资登发〔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林权登记的职责划分

1.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职责:负责不动产登记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工作。

2.县林业局职责:

(1)负责指导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

(2)负责林权的权利认定(由县林业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具体为:①对初始林权的取得出具认定意见;②对林权转移(流转交易)出具监督备案意见;③对林权变更(林种、面积、林木属性变更)出具核定意见;④对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林权证申请林权抵押的,出具抵押备案意见。

(3)负责林权界址认定(由县林业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具体为:①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林权证在换发(补发)不动产证书、林权转移及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证书过程中,对林权界址及面积进行认定;②对初始林权的首次登记界址及面积进行认定。

(4)负责林种和林木属性等核定工作(由县林业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具体为:①对初始林权登记的林种及林木的公益性、商品性进行核定;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林权证,在换发(补发)不动产证书、林权转移及变更登记时,对林种及林木的公益性、商品性进行核定。

(5)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备案及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林权登记档案的数据整合建库及“信息共享”

为了加强林权档案管理,方便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按《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对存量林权登记资料进行数据整合及建库,登记档案完成数据信息化后与县林业局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目前,我县不动产信息系统尚未完成与林业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暂通过纸质函等形式与县林业局协调互通。

三、林权纠纷调处

1.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林权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调处。

2.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林权纠纷,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林业局配合调处。

3.因林权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林权纠纷以及林权流转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调处。

四、林权不动产登记勘测绘机构

县林权不动产登记试点测绘工作由公开招标确定的测绘机构承担,林权测绘成果须符合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求。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得重复收费。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并于每年年初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报告备案管理审查形式函告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函告情况处理涉及林权评估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六、林权不动产登记资料清单和工作流程

(一)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首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含集体林地发包或以有偿方式出让等取得林权的登记)。

1.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具体为:县林业局出具的初始林权取得认定意见书,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出具县林业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处置方案的30日公示材料、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的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承包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出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30日的材料、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4)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林权不动产登记公告结果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林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程序。

(1)前置程序。

①权利人自行选择备案的中介测绘机构进行林权界址勘测,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村委会共同开展林权权属调查,权利人和相邻人确认权属并签章,镇政府签署意见。②申请县林业局出具初始林权取得认定意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持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县林业局出具初始林权取得认定意见。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林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县林业局出具初始林权取得认定意见。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的,须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林地)的,由承包方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申请;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的,由使用人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申请。

②受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依法查验,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③审核。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④登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

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已经登记的林权权利发生互换、转让、因家庭关系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利分割或者合并等情形,当事人双方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1.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不属于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

(5)林权不动产转移、互换、赠与合同或者继承或受遗赠协议,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2.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4)林权不动产转移、互换、赠与合同或者继承、受遗赠协议;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其他材料。

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转移的,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并提供受让方为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互换的,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文件和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转移的,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其他森林资源转移的,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权属共有人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权转移(流转交易)监督备案意见(由县林业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6)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

(1)前置程序。

①持《林权证》的权利人自行选择备案的中介测绘机构进行林权界址勘测,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村委会共同开展林权权属调查,权利人和相邻人确认权属并签章,镇政府签署意见。测绘面积与《林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由县林业局出具处置意见。持《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直接调用不动产权属调查资料。②申请县林业局出具林权转移(流转交易)监督备案意见。

(2)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由林权不动产转移双方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

②受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依法查验,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③审核。属于转包、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其承包经营权不发生转移,不得批准林权不动产转移登记。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不一致的,不得批准林权不动产登记。

④登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

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林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1.林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种类。

已经登记的林权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4)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5)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6)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7)已设定抵押权的林权不动产因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抵押担保范围或者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林权不动产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林权不动产变更的证明材料。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承包土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材料。承包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县林业局处置意见和权利人承诺。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提交相关合同或批准文件。退耕还林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提交退耕还林批文和验收合格证明。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县林业局批文。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提交抵押权变更相关协议。

(5)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林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程序。

(1)前置程序。

持《林权证》的权利人自行选择备案的中介测绘机构进行林权界址勘测,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村委会共同开展林权权属调查,权利人和相邻人确认权属并签章,镇政府签署意见。测绘面积与《林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由县林业局出具处置意见。《林权证》对林种及林木的公益性、商品性未界定的,出具县林业局核定意见。持《不动产权证书》的可直接调用原权属调查资料。

(2)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由林权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

②受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依法查验,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③审核。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④登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

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主要用于解决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担保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当事人双方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

1.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

  (2)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的林地使用权。

  (3)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共同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2.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未经依法取得林权《不动产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5)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6)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未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

(7)已经抵押的林权不动产(林权不动产不能重复抵押,也不能顺位抵押);

(8)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林权《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价值的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剩余年限。

(6)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贷款符合林业产业政策材料、符合林业贷款用途材料、法人贷款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共有不动产权提供共有人同意材料等。

4.林权不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1)前置程序。对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林权证》须通过变更登记换发为不动产权证书。

(2)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由林权不动产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②受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依法查验,重点询问贷款是否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和是否符合林业贷款用途情况,以及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林地类型、坐落位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是否经过实地查看和确认,对以林权证申请林权抵押还应告知面积变动风险。

③审核。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④登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

⑤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换发新证。

1.《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换发新证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遗失补证的提交档案资料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安康日报》等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报刊发布的《遗失声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档案证明材料;换发新证的,提交《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补发、换发新证程序。

(1)前置程序。

原《林权证》遗失或换证的,需重新进行林权界址勘测,新勘测面积与原《林权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由县林业局出具处置意见。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或换证的,已重新进行了林权界址勘测的,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动的,不需进行林权界址勘测。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对林种及林木的公益性、商品性未界定的,由县林业局出具核定意见。

(2)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单方申请。

②受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依法查验。

③审核。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④登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

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3)林权依法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政府行政裁定等造成林地灭失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占用、征收、征用、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灭失的,提交相关文件及县林业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林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林权不动产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供标准格式文本)。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七)林权不动产更正登记。

原《林权证》记载错误需更正登记的,出具县林业局更正登记审查意见,再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错误需更正登记的,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出申请。

(八)林权不动产异议登记。

申请林权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人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提出申请。

(九)林权不动产查封登记。

由人民法院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和林业局分别送达查封文书。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