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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索引号: zfbmzfb/2018-0135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08-07 10:55 成文日期: 2018-08-07 10:55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8〕13号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宁陕县实际情况,现将宁陕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六)县城客运站、县乡公路候车亭等交通枢纽以及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九)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宁陕县城所辖区域内北至老城南门坡、南至210国道小堰桥、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口隧道、东至原东河养猪场,东北至宁陕县中学旧自来水厂、城区周边山林。

上述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区域内,凡属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的,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24小时举报电话 ( 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6825526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