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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通告

索引号: zfbmzfb/2018-013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02-14 11:24 成文日期: 2018-02-11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8〕3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规模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划定宁陕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全县在用、备用、应急、在建、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保护区;未划定保护区的农村安全饮用水取水点,以取水点为圆心、半径500米圆形区域(具体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准)。

(二)城市城镇规划区及卫生教育区。包括县城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各集镇及规划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学校、医院及部队营房驻地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包括悠然山、上坝河等A级以上景区,平河梁、皇冠山等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区(具体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为准)。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主要交通干线及两侧。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及其两侧500米范围内。

(六)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周边500米范围。

(二)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外500米范围陆域。

(三)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限养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其它事宜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整改、关闭或责令搬迁;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环保、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养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畜禽散养户,县人民政府将依据《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限期由散养户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进行清理和整治。

(三)限养区范围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总量,大力推广现代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生态化;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范围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或不合格,且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但未正常运行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畜禽养殖场界定标准如下: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

(五)本通告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系指按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城镇总体规划区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划定的范围为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