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宁陕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宁陕法院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23 09:04

宁法函[2018]37号

对政协宁陕县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号建议的复函


阮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解决森林大酒店烂尾工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4月7日,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陕县人民政府签订酒店项目合同,同年5月23日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宁陕设立“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分公司秦岭森林酒店项目”,并在宁陕租赁房屋设立项目部和办公场所。2008年、2009年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2010年4月,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2010年8月16日黄雍忠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兼董事长。2011年1月6日,黄雍忠以“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宁陕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了“宁陕县秦岭森林大酒店”建设项目合同。

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因缺乏资金实力,工程建设依靠高利贷借款、工程队垫付资金、以借款掩盖售房筹集资金等方式进行,历经十年建起了十九层宁陕县秦岭森林大酒店主体结构框架,而公司也欠下巨额外债,再无实力完成宁陕县秦岭森林大酒店建设项目。近年来,债权人不断到宁陕县人民政府上访,给宁陕造成了很大的维稳工作压力。债权人无数次向该公司讨要债权无果,只得向宁陕县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强制破产。2017年7月,申请人(债权人)缪月瑞、陕西军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森晟建设有限公司等19人申请债务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启动了司法程序。2017年7月3日,我院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向安康中院请示,中院又向省高院请示,省高院答复:债务人的注册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安康中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安康两级法院未能办理该起破产案件。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债务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其前身为西安朗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1月29日在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登记注册,后被注销。2010年8月16日又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黄雍忠,注册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小区1幢2单元20406室。

二、申请人申请破产的事实及理由

根据申请人的登记情况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被申请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即宁陕县秦岭森林大酒店和森林公寓。森林公寓已交房一幢楼,宁陕县秦岭森林大酒店仅完成主体封顶,处于烂尾状态,现整体价值不足3000万元,但其所负债务为5957万元。所负债务远大于烂尾建筑价值,存在资不抵债情形。

三、管辖方面的问题

被申请人陕西鑫润泰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级别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域应当属于西安市雁塔区。综合以上两方面情况,该起破产案件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再次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宁陕县法院的各项工作。                      


宁陕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联系人:吕家奎    联系电话:18992501578

抄送:县政协法制提案委,县督查督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