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老街片区二号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 zfbmzjj/2018-01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9-04 14:35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14:35 |
发布文号: | 宁政字〔2018〕48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全面启动实施县城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老街片区二号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县城老街片区二号片区范围:东起天井梁西坡山根,西至河堤东街,北起董家巷,南至百司巷。具体征收范围以县住建局确定发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工作机构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宁陕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老街片区、三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0号)。
五、征收时间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奖金计算基准日为2018年9月1日。
六、相关要求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