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宁陕县中华蜜蜂养殖保护区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8-002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7-22 11:35 | 成文日期: | 2018-07-19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8〕15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有效保护我县中华蜜蜂(以下简称中蜂)遗传资源,促进中蜂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户区名录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和《国家级遗传资源保护区名录》(农业部第662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宁陕县中蜂养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全县11个镇68个行政村。
二、加强蜜源资源培育和保护,全力保护蜜源植物,依法查处偷挖、盗伐蜜源植物的违法案件。县农水科技局、林业局负责保护区内家养中蜂繁殖生态管理,加强中蜂资源的培育保护,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训蜂农,加强对养蜂产业的监督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保护区内中蜂养殖管理人员和蜂农要积极主动参与,共同维护保护区内中蜂的正常繁衍,在保护区内设置中蜂养殖场地。
三、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农户发展中蜂养殖,禁止农户在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农药;在保护区内各交通要道设立明显标识牌,禁止意蜂进入保护区,建立健全中蜂品种引进审批备案制度。
四、加强对野生中蜂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获和出售野生中蜂及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
五、养蜂生产者在转场放蜂时,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员现场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场放蜂,对无检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