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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03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0-12 14:51 成文日期: 2018-10-11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字〔2018〕56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全面启动实施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县政府决定对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老街片区二期范围:东至四号桥-五号桥东边沿线,南至四号桥头,西至四号桥-五号桥西边沿线,北至五号桥头沿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县住建局确定发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工作机构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宁陕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收时间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六、相关要求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