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8-003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10-12 14:51 | 成文日期: | 2018-10-1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字〔2018〕56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全面启动实施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县政府决定对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老街片区二期范围:东至四号桥-五号桥东边沿线,南至四号桥头,西至四号桥-五号桥西边沿线,北至五号桥头沿线。具体征收范围以县住建局确定发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工作机构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宁陕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宁陕县210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收时间
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六、相关要求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