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8-0041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8-05-20 15:05 | 成文日期: | 2018-05-1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字〔2018〕24号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辖区范围均为全年全时段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凡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
二、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提倡秸秆还田、饲料生产、食用菌开发和沼气利用等,提高秸秆利用率。
三、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镇、村、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加大源头控制、疏堵结合、齐抓共管力度,加强对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引导广大农户农业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之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在禁烧秸秆工作中为政不为、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
六、设立禁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6812369
特此通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