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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宁陕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04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2-05 15:07 成文日期: 2018-02-02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8〕10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城关镇、筒车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

宁陕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宁陕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现行征地片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参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国道210宁陕至两河公路改建工程宁陕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特制定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宁陕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县城规划区内水田6万元/亩,旱平地(宅基地)4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水田4万元/亩,旱平地(宅基地)3.8万元/亩;缓坡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未利用地0.6万元/亩。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水田1500元/亩/年;旱平地(宅基地)1200元/亩/年;林地及其它荒地800元/亩/年。临时用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三)房屋补偿标准及办法。

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以墙皮为界进行丈量,标准见附件。

(四)地面附属物。

地面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对于本标准未涉及到的附着物补偿,由工作人员根据市场价与权属人协商解决,补偿数额超过五万元的需报县援建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凡属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在宁石高速公路线路走向确定后抢建的建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及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2.拆迁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迁完毕的,再按6000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3.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其它设施,由建设单位与援建办共同和产权单位协商拆除和迁移。

4.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环保费等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5.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年进行补偿,由用地单位到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对于本补偿标准未涉及到的问题,由宁石高速公路建设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各方拿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7.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陕至石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宁陕境内征地各类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