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凤大桥及其引道项目招标有关问题的函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8-005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1-22 16:00 | 成文日期: | 2018-01-1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函〔2018〕10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函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按照《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转送〈陕西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宁陕县库周村道对外连接工程生凤大桥实施方案的批复〉的函》(引汉建函〔2017〕182号)精神,县政府安排县移民开发局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已完成引汉济渭三河口水利枢纽宁陕县库周村道对外连接工程生凤大桥及其引道项目招标准备工作。因该项目建设周期长,加之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频繁,导致钢材、水泥等建筑主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若按初设概算单价,将直接影响项目前期招标及建设管理。为加快项目建设,确保生凤大桥覆盖的梅子镇生凤、南昌村顺利完成整村脱贫退出任务,项目建设业主委托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对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专项约定(见附件)。
因招标条款可能影响到生凤大桥及其引道工程决算造价,特向贵公司予以报备。同时,请贵公司协调有关单位,对生凤大桥及其引道工程建设管理过程、设计变更程序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我县将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及程序要求,严控质量、安全、进度标准,以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果,促进我县水库移民安置及库区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附件:生凤大桥及其引道项目价格调整约定条款(样本)
生凤大桥及其引道项目价格调整约定
条款(样本)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不包含作为暂定价材料的项目)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另根据生凤大桥工程桥梁和路基段清单限价编制说明第二大条第3小条说明:其中部分外购材料价根据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中材料单价暂定。具体如下表:
材料暂定价格表
材料 |
单位 |
到场价(元) |
备注 |
32.5级水泥 |
t |
330 |
|
42.5级水泥 |
t |
370 |
|
52.5级水泥 |
t |
475 |
|
光圆钢筋 |
t |
3826 |
|
带肋钢筋 |
t |
3853 |
|
钢绞线 |
t |
4396 |
|
预应力粗钢筋JL32MM精轧螺纹钢筋 |
t |
4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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