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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168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7-23 15:47 成文日期: 2018-07-2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8〕81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我县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对《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部分修改条款予以公布。

附件:1.修改对照表

          2.修改后的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5-2

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三条  县地税部门应积极与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此“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源头控管机制,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此“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源头控管机制,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九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季传送,每季度末的10日内,县地税、国土、不动产登记等县级部门机关相互进行传送。

第九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季传送,每季度末的10日内,县税务、国土、不动产登记等县级部门机关相互进行传送。

第十条  县地税、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明确信息传送的人员姓名和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传送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涉税信息。

第十条  县税务、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明确信息传送的人员姓名和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传送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县地方税务局是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县税务局是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5-2

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二十三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十三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十五条  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10日内,向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1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国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先缴税、后办证”的原则,确实履行好协税义务。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国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先缴税、后办证”的原则,确实履行好协税义务。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5-2

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定期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对从国土等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等相关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定期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对从国土等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等相关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税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同级的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税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同级的税务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税务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

第三十条  地税征收部门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税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三十条  税务征收部门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标题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税征收部门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税务征收部门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三十四条  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思路,减小涉税风险,堵塞税收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第三十四条  县税务局要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思路,减小涉税风险,堵塞税收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由地税征收部门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或者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由税务征收部门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或者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税征收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税务征收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宁陕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充分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以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耕地占用税:凡在宁陕县行政区域内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条  契税:凡在宁陕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三条  县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此“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源头控管机制,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信息具体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镇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变更资料信息等。  

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先占用耕地未办理权属登记信息等。  

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等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免税情况,如土地管理等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

第四条  农用地转用信息应包括申请农用地单位、批次(项目)名称、所在城镇、地块名称、批准占地总面积、建设用地及其分类面积、农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未利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占地文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

第五条  城镇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应包括批次名称、批准面积、已供地面积、供地项目名称、所在市县供地批准时间、批次供地面积、未供地面积、四至范围、批次批准日期、供地批复文号等。

第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批准用地对象、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时间、用地位置、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等。

第七条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应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

第八条  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应包括占地单位(个人)名称、占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

第九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季传送,每季度末的10日内,县税务、国土、不动产登记等县级部门机关相互进行传送。

第十条  县税务、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明确信息传送的人员姓名和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传送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传送的形式包括:纸质信息、电子信息、数据库信息等。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县税务局是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征占用耕地,按征占用耕地面积每亩折667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明确,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每平方米18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即适用税额每平方米27元。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即适用税额每平方米9元。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依照征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征占用耕地面积×适用标准。

第十七条  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税土地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当天。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国土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条  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申报表,不得自行减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

第二十三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二十四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二十五条  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1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国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先缴税、后办证”的原则,确实履行好协税义务。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定期与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对从国土等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等相关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第四章  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税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同级的税务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税务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征收部门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税务征收部门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五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将耕地占用税、契税风险管理纳入本区域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风险管理排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主要涉税风险。

耕地占用税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纳税人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税款;

(二)不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申报缴纳税款(批少占多);

(三)临时占用耕地或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四)未获批准占用耕地不申报缴纳税款(未批先占、非法占用)。

契税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先税后证”工作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

(二)个别纳税人没有申报缴纳或没有足额申报缴纳契税;

(三)土地出让过程中市政建设配套费没有纳入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划拨地变为出让用地没有缴纳契税。

第三十四条  县税务局要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涉税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思路,减小涉税风险,堵塞税收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要充分利用与国土管理等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违法占地处罚信息、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关联分析比对,发现管理疑点,实施耕地占用税风险应对;要将从国土、不动产登记部门获取的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含变更)信息、规划部门获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信息与契税明细申报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比对,发现管理疑点,实施契税风险应对。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涉税风险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销售合同或协议及销售发票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由税务征收部门依法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或者纳税人有抗税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征收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擅自减免税的,除依法补征外,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土、不动产登记、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而予以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除责成其依法追缴应缴税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移交纪律监察机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5月2日公布,自2017年6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