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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29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8-12-05 17:00 成文日期: 2018-12-04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18〕007—县政办005 宁政办发〔2018〕148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18〕007 —县政办 0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和《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园区管理,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依据《“飞地经济”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及管理实施办法》(安规发〔2014〕11 号)和《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安发〔2018〕8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二章 园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四条 根据宁编办发〔2015〕4号文件,设立宁陕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飞地办),为园区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飞地办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和园区管理办法。

2.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

3.承担园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经济管理。

4.负责园区企业管理,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类证照,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5.承担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6.负责县“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1.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

2.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3.中药材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新型装备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

4.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5.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七条 禁止园区引进下列项目:

1.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

2.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3.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八条 企业入园流程:

1.凡拟在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飞地办提交备案申请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发改局备案、核准。

2.由县飞地办干部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安全生产审批、环保审批等手续。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入园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十条 经批准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县飞地办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二年内未动工的取消此项目。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县飞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县飞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向园区统计调查人员提供相关经济数据,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由县飞地办负责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必备资料后,县飞地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总平面图布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平面尺寸及公建环境配套工程等进行现场勘验,并由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手续。

第十五条 县飞地办协助企业在县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县飞地办进行监管。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由县飞地办负责。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备资料后,县飞地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第十八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由县飞地办申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完成合同、图纸全部内容且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经县飞地办同意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县飞地办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园区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县飞地办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者由县飞地办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造成的损失由损害实施企业赔偿。

第五章 土地利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退还土地出让时的优惠价款。

第二十二条 园区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需经原供地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飞地办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绿化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进入园区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条 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工业生活垃圾由企业进行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厂区,企业厂区绿化面积必须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县飞地办负责监督管理园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县飞地办依法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县飞地办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县飞地办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飞地办依法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飞地办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飞地办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飞地办、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8年12月4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宁规〔2016〕014—县政办011)同时废止。


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依据《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安发〔2018〕8号)和《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园区”发展的意见》(安工信发〔2014〕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鼓励投资以下重点领域:

1.鼓励投资者兴办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企业,重点发展中药材加工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

2.鼓励投资者参与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四条 进入“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的项目,属于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可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于进入园区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 100%安排给园区管理机构,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线改造升级。

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赁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进行加工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300 元每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场最低价收取租金。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土地出让收益留县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给园区管理机构,作为“工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第四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需要招录新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签订不少于 1 年期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人均 600 元的培训补助,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入园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 1 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按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凡是进入“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的各类新办企业,由园区管理机构指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代办协办入驻企业的工商、税务、金融、保险、通信等各类综合业务,全程参与、跟踪解决项目建设有关问题,负责协调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报备,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陕南循环发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扶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由投资企业对各工作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承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十四条 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中介人的身份,引进非政府投资的产业项目入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建成投产后,经园区管理机构审查核实,按实际投资额的 2‰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扶持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符合《规定》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于次年第一季度,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和相关证明申报,由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兑现(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迁出园区,生产经营不足五年的须退还历年奖励扶持资金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8年12月4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宁陕县“飞地经济”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宁政办发〔201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