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8-03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12-07 17:34 | 成文日期: | 2018-12-07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函〔2018〕131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函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见附件),征求意见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公文平台反馈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王海峰,电话:15319870092)。
附件:1.《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宁陕县___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附件1
《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征求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精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10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负有耕地保护第一线的各行政村、组负责人对《宁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主管县长、各镇镇长、村委会主任为耕地保护直接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不少于1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及各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第四条 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各村实行年度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县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发改(粮食)部门、林业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
第八条 县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市级政府对县政府、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5月中旬前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条 县考核部门根据各镇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査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政府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期间对各镇的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査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在5月中旬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根据各镇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期末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镇政府通报,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于5月中旬前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期中检查,年度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镇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给子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相关镇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设施农用地报备、临时用地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将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下一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宁陕县___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序号 |
类别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查评分 |
考核内容得分 |
1 |
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15分) |
1.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工作组织健全,运行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费。 |
3分 |
无领导组织机构扣1分;党政分工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除1分;未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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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工作认真、全面、细致,自查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符合实际。 |
3分 |
无自查报告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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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镇政府与所辖村、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下达并考核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
3分 |
未签订责任书扣1分; 未将耕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及纳入年终考核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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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项制度。 |
3分 |
未健全完善制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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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其他工作情况。 |
3分 |
无工作宣传档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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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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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15分) |
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5分 |
低于考核指标不得分(以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变更数据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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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批,在项目建设中切实做到少占或不占耕地。 |
10分 |
每发生一起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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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30分) |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5分 |
低于考核指标不得分(以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变更数据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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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扎实,档案建设规范、齐全,对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界桩保护得力,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 |
5分 |
档案建设不规范扣2分,对于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界桩监管保护不得力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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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无随意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
10分 |
发生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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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 |
5分 |
每发生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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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 |
5分 |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得3分,档案资料规范齐全得2分。发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附属设施面积超过审批面积,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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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合土地整治工作情况(10分) |
1.配合完成县政府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
8分 |
查看政府关于项目征地及工程实施工作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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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解决土地整治工作中的信访工作 |
2分 |
每发生一起信访案件扣除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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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30分) |
1.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辖区违法用地查处和上报,有效组织各方面力量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
15分 |
上报查处率达 95%以上的得满分,查处70%-95%得3分, 70%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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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或完善农村建房勘察审核管理制度,严控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 |
15分 |
建立完善农村建房勘察审核管理制度(镇政府组织,规划所、国土所需现场勘查)5分;对宅基地呈报材料虚报,瞒报的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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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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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