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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宁陕县瓦房石料厂请求落实移民安置补偿申请的复函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33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2-22 10:30 成文日期: 2018-12-22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函〔2018〕136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函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瓦房石料厂:

你厂2018年9月24日向宁陕县人民政府递交的请求落实移民安置补偿申请书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你要求宁陕县人民政府为你石料厂“落实搬迁补偿待遇”,经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于法无据,其理由如下:

1.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实物指标调查的范围划定及确定不属宁陕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1.5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会同库区人民政府实施,技术上由设计单位负责”。1.10.1规定:“设计单位工作职能为,编写三河口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包含水库淹没概况;实物指标调查依据、调查工作总体安排、调查内容及方法;确定淹没范围、绘制淹没范围地形图”。

同时,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建设实物调查范围的确定,是由项目主管部门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划定。宁陕县人民政府仅仅是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牵头下,按照设计范围以设计部门设置的界桩为准配合进行实物调查,没有自行确定调查范围的权限和职责。

2.瓦房石料厂不在引汉济渭工程移民工程实物调查空间范围之内。《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1.6规定:“配合调查的范围为上坝址正常蓄水位641米的淹没区及影响区及工程占地区的实物指标”。上述范围由设计单位设立永久性界桩所确定,宁陕县人民政府在实物指标调查中只能配合项目法人在上述范围内调查。而瓦房石料厂在大坝下游约3000米处,不在宁陕县人民政府配合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所确定的淹没区、影响区以及界桩范围内,因此在空间上不存在“落实搬迁补偿待遇”问题。

3.瓦房石料厂不在引汉济渭工程移民工程实物调查时间范围之内。2008年,由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宁陕县人民政府为主体,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为技术负责,并由宁陕县民政局、公安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移民办以及乡镇、村代表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3月7日开始对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进行了逐户、逐项调查登记,并三榜公示。 2009年12月10日,宁陕县人民政府确认该工程对淹没区和影响区勘测定界完毕,三河口水库正常蓄水位641米,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具体范围以设计部门设置的界桩为准。而瓦房石料厂成立日期在2010年5月6日,2011年4月才取得开工建设批复,2013年11月才竣工验收。调查完毕前,瓦房石料厂根本就没有开办,因标的物采石场不存在,即所谓的实物亦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实物调查,因此在时间上也不存在“落实移民搬迁补偿待遇”问题。

二、瓦房石料厂属于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界定”范围,即便是应该赔偿或者补偿,也应该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你提出的与瓦房石料厂停工原因关联的上坝路系三河口水利枢纽附属工程,根据法律规定,枢纽工程相关问题属于项目法人负责。建设业主单位是引汉济渭工程项目法人引汉济渭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均由项目法人引汉济渭公司享有和承担。瓦房石料厂所在的位置不在淹没区、影响区及界桩内。上坝路又系引汉济渭公司于2014年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修建的线路,不在上述勘测界定的区域内,其建设主体不是宁陕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你的赔偿诉求应向侵权责任主体提出。同时,根据《引汉济渭工程三河口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1.6.2规定。瓦房石料厂属于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界定”范围。石料厂与枢纽工程建设业主之间是否应该赔付、赔付额度确定等问题应由你方与建设主体协商解决。同时,你厂所提交的申请书也认为是一种民事侵权,依法应通过诉讼或者调解来解决侵权赔偿或者补偿。

综上所述,瓦房石料厂所在位置不在淹没区、影响区及界桩范围内,而且实物指标调查完毕前石料厂也不存在,与其停工原因关联的上坝路系三河口水利枢纽附属工程,不在原勘测定界的区域内,系2012年引汉济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规划的路线,瓦房石料厂属于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界定”的范围,因此宁陕县人民政府无权、也无法为瓦房石料厂“解决落实移民搬迁补偿”。对于你厂停产的损失,你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特此复函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