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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352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8-12-26 15:10 成文日期: 2018-12-21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19〕001-县人社局001 宁人社发〔2018〕65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19〕001-县人社局001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宁各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现将《宁陕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

         2.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3.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 陕 县 财 政 局

2018年12月21日


宁陕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36号)和《安康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安人社办发〔2018〕37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或工资预储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及时拨款,因垫付、核销等造成资金不足的,及时安排资金补足。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周转金垫付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拨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生活费: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被欠薪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我县本年度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使用周转金应按要求填报《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

第八条  垫付的周转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并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款项。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

县公安、法院、人社、住建、交通、农水科技、总工会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县人社局追缴垫付的周转金,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欠薪用人单位是偿还垫付资金的责任人。欠薪用人单位偿还垫付资金时,应将偿还资金直接汇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户,人社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用人单位在90日内偿还;

(二)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人社部门按照执法程序收回垫付资金。

(三)因垫付生活费的用人单位破产,该用人单位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清偿垫付资金。

第十条 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生活费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按核销金额补充欠薪应急周转金。一旦用人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流失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8年12月21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