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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01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1-10 11:17 成文日期: 2019-01-1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9〕6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要求,坚决遏制打着设施农用地为旗号,非法改变农用地农用性质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备案程序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就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特别是设施用地和产业用地的具体分类用途、数量、地点)、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拟定建设方案,与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提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三方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水科技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后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设施农业经营者的职责。必须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地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在设施用地审批阶段,对于项目选址不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违规审批。

在设施用地建设使用过程中,要强化跟踪监管,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用地约定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违规改变用途的,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要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水科技局依法查处。对于设施用地到期的,要督催做好土地复垦,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对拒不复垦、拒不交还土地的,要报请县国土资源局和农水科技局依法查处。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水科技局职责。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相关要求

(一)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和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划控制。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对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