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宁政办发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4253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40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40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2601
  • 宁陕县财政局

    5292
  •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42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2952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58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349
  •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767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674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407
  • 宁陕县民政局

    1338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01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1-09 11:19 成文日期: 2019-01-09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9〕7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宁陕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105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政府对《宁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各镇政府与本行政辖区内各行政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保护及管理责任由各镇镇长、各村委会主任负责。

第四条  县政府对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村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市级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5月中旬前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县国土局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条  县国土局根据各镇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査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镇通报,并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査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开展。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在5月中旬前向县国土局报送自查报告。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根据各镇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期末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国土局向镇政府通报,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于5月中旬前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县国土局。

第十四条  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考核办、县农水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县林业局根据期中检查,年度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相关镇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设施农用地报备、临时用地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将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县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