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9-008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3-22 10:39 | 成文日期: | 2019-03-22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9〕7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保证生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啊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秦岭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禁止向河道排污。对向河流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河流内清洗、浸泡危害渔业的器具和物质,依据《秦岭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二、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本条,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根据安康市《2019 年禁渔期公告》规定,我县境内2019年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渔区域: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禁止涉渔行为:1.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2.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3.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4.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5.禁止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扎巢取卵、饲养家禽、挖沙采石;6.禁止在县城区管理范围(东至鱼塘桥,西至引线桥,北至5号桥)河道垂钓,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从事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驯养繁殖、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陕西省水利厅颁发的特种水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特许运输证》或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登记备案。对非法捕捉、贩卖野生大鲵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镇政府对本辖区渔业资源属地管理负总责的区域管理责任制;各公安派出所根据渔业主管部门或“河道警长”的委托授权,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炸鱼、毒鱼、电鱼、网捕鱼、捕捉贩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有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销售登记制度,严把毒鱼药品的源头关。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各镇举报电话:
城 关 镇 6822221 筒车湾镇 6961244
四亩地镇 6086207 梅 子 镇 8290016
皇 冠 镇 6061088 新 场 镇 6062200
江口回族镇 6941291 广货街镇 6914212
金 川 镇 6945108 太山庙镇 6041001
龙 王 镇 6021616
公安局各派出所值班电话;
城 关 6825081 广 货 街 6914226
江 口 6941229 皇 冠 6061029
龙 王 6021555 四 亩 地 6086587
筒 车 湾 6961287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6822612 6822622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