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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21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2-08 09:01 成文日期: 2017-02-08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8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政办发〔2016〕190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规范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来源是县政府出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是指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级已下达的对企业的直接补助类资金)、基金收益、社会及金融资本等,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归集。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要符合《宁陕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符合中、省、市有关重点产业的规模和技术标准,符合全县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的投入重点:

(一)绿色农产品开发。支持绿色农业园区建设,魔芋、核桃、板栗、猕猴桃、畜牧、药材、袋料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加工制造业。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支持机械制造、特色农产品、秦岭药材等加工项目,引导市场主体和生产要素向绿色加工制造业集聚。

(三)现代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商贸流通、金融服务、健康养老、生态旅游、社区服务等新型业态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高新科技创新产业。促进新技术、节能环保等科技创新型产业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五条  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拟奖补事项按程序报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方式投入到企业(单纯性的奖励资金及单项奖补30万元以下的除外),但不计分红、不设回收期限。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当按照原资金管理要求,将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报备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参股创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规模及条件等),公开征集项目,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

第七条  产业基金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产业基金对每支参股创投基金投资每只不低于50万元;对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情况合理确定投资额,原则上对单个企业不低于30万元。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对中央、省、市下达的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配套的项目,视同直接股权投资,在存续期满后可再续投一次,期限不超过前次。对于引进的新注册达到拟上市标准的公司,可适当放宽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采取一企一定的方式。

第八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宁陕县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态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四)管理运作规范,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各类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宁陕县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创投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支创投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产业基金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含),不超过10个(含);

(五)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  参股创投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征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产业基金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查、申报工作。

(二)项目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可行性评审、风险评估和投资谈判,形成调查报告和具体投资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三)项目公示。对管委会研究通过的产业基金出资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对拟参股投资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退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复产业基金投资(奖补)额度,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履行政府投资义务。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产业基金参股投资后,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退出。产业基金参股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应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适时退出,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项目到期前一年提出退出计划或方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退出可采取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县级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每年按产业基金到位资金总额1%以内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保障管委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除支付管理费用外,产业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按产业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初始投入)的20%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放时,可引入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机构签定有关引导放大投放内容的协议。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县政府,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基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