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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选择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22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3-03 10:48 成文日期: 2017-03-03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16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选择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宁陕县选择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及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宁陕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中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宁陕县审计局提供所需有偿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且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服务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可以采用直接审计或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成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委托及协作审计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核、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审计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事项等。

第六条  委托及协作审计项目包括:

(一)概预算执行审计;

(二)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绩效审计;

(四)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环境与资源审计;

(六)资产评估、核销等审计项目;

(七)其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事项。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条件及确定方法

第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到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未受到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的审计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立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与资源审计、财政财务收支资产损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两类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凡是参与我县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需要通过资质审查,由宁陕县政府采购中心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发布公告,通过招标确定分类入库的中介机构 。

第九条  申请进入宁陕县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应当报送及查看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的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的业绩证明;

(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专业人员情况表。

第十条  同一中介机构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可以按专业类别同时申报不同的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标从入围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中介机构,按照专业资质以类别确定分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个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招标入选结果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介机构纳入到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中。

第三章 中介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三条  以委托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在信息库中通过摇号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中介机构,其审计项目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参加次轮抽取;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中介机构暂不参加次轮抽取,待次轮抽取结束后再正常参与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需选择中介机构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单位,在相关单位的监督下,负责组织随机抽取选择确定委托中介机构。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直接指定聘用审计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审计机关、采购管理部门、被审计单位、被选中的委托中介机构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委托代理规定

第十七条 被选定的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后,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签定三方委托审计协议。

第十八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中介机构名称;

(四)随机抽取确定的时间;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时,由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任务,不得向他人转让审计项目,不得中途更改所作的书面承诺。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协议约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将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委托审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审计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县审计机关或委托审计的单位。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取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核准的取费范围内确定收费上限,通过中介机构自行报价与审计机关或委托审计的建设单位商议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更引起工作量增减,其取费标准参照该项目事前约定的方式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所需费用列入审计经费,按年初政府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费用由县审计机关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聘请费用未列入审计经费或专项经费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按与审计机关或者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配足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否则视为转包审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由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下达审计决定书,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中介机构信息库内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档案,详细记录中介结构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质疑查实情况,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考评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更换和补充。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加随机抽取资格并清除出中介机构信息库。

(一)被随机抽取确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审计的;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业务的;

(五)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核,差错达投资总额5%或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直接清除出中介库,三年之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完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六)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所受委托的审计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违法违规档案,清除出中介机构信息库,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的专业人员在委托审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