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宁政办发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4401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42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41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3117
  • 宁陕县财政局

    5553
  •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69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3066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82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358
  •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779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677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431
  • 宁陕县民政局

    1350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27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1-06 17:42 成文日期: 2017-11-06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129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苏陕扶贫协作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撬动更多民营资本支持产业发展,带动更多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十三五”对口帮扶陕西省扶贫协作规划》、《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55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的通知》(安发改产业〔2017〕5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是指由江苏省对口帮扶陕西省扶贫协作工作下达我县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协作资金重点用于纳入《江苏省“十三五”对口帮扶陕西省扶贫协作规划》,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贫困村倾斜。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为扶贫协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扶贫协作项目的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资金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县财政局为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管,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县扶贫开发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权、债权的持投主体,代表贫困农户进行投资。

第六条  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采取股权投入、债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安排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应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与直接受到扶贫协作资金支持的主体确立贫困农户增收获益长效机制。对于股权投入和债权投入,由代持主体与直接受到扶贫协作资金支持的主体另行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签订促进贫困农户增收获益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协作资金用于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扶持对象须提供银行贷款贴息凭证为基准拨付。直接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拨付资金:第一次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初验,对有形象进度、项目相关资金支出达到100万元的,可拨付30%的资金;第二次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终验,项目业主完成所有下达的建设内容,提供总支出的证明,拨付所余70%的资金。

第九条  采取直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协作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持股主体,由县政府确定的持股主体代表贫困户进行投资,股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实际投资金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投资收益。

第十条  采取债权投入支持方式的项目,协作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代持主体,由县政府确定的代持主体代表贫困户进行投资,使用期限按照《宁陕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以实际投资金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收益。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投资对象的后期监管,监督被投资对象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执行,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要及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投资等措施,将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列入全县产业扶持“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协作资金。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由县发改局报江苏省驻安康市对口帮扶工作组及市发改委。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检,并向县发改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江苏省驻安康市对口帮扶工作组及驻县联络员。

第十三条  股权和债权投入所取得收益用于全县贫困户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