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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279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2-12 17:46 成文日期: 2017-12-12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132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宁陕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文件规定,按照市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类别

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II类(较严)和III类(严格)。

(一)I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I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III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

根据《宁陕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我县分别划定为I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和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一)I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县城区:北至城关镇老城村北关以北第一座铁索桥处、渔洞河水库大坝处,东至城关镇殡仪馆处,西至210国道小堰桥处、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东口处。

皇 冠 镇:朝阳社区。

筒车湾镇:筒车湾社区、许家城村。

广货街镇:广货街社区、蒿沟村。

江 口 镇:江口社区、江镇村。

(二)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除在I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的县城规划区,以及龙王镇、太山庙镇、四亩地镇、梅子镇、新场镇、金川镇集镇规划区划定为II类燃料组合控制区。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县发改、经贸、住建、环保、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宣传引导辖区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