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索引号: | zfbmnsxzfhcxjsj/2019-0018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9-08-05 16:44 | 成文日期: | 2019-08-05 10: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二0一九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投资结构.....................................1
第三章 征收补偿.....................................2
第四章 土地出让.....................................2
第五章 开发建设.....................................3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3
第七章 项目监督方责任................................4
第八章 其他.........................................5
第九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5
第十章 违约责任.....................................6
第十一章 附则.......................................7
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
框架协议
为做好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议三方就共同实施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合作框架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宁陕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陕县行政小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监督方: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宁陕县行政小区
电话:
传真:
第一章 总则
1.1项目名称
宁陕县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1.2项目范围
项目改造范围位东起天井梁西坡山根,西至河堤东街,北起董家巷,南至排洪渠。占地约240亩(其中建设用地200亩,市政用地40亩);涉及拆迁1000户,涉及拆迁建筑总面积约为100000㎡。
1.3合作目的
经县政府同意,县城投公司寻求市场主体合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棚改工作,实现项目资金自求平衡。
1.4合作方式
该项目由甲方委托宁陕县征收办对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依法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所需各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甲方统筹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腾迁土地乙方可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设。
1.5合作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第二章 投资结构
2.1投资构成
项目投资=商业开发投6亿元+棚改投资3.8亿元(含公产征收等征迁补偿缺口资金)(最终按实际发生计算)
2.2资金筹集
乙方负责本项目缺口资金筹集。甲方前期已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待完成土地出让,收回土地整理成本后,如乙方需要可以借款的形式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
2.3资金监管及借款偿还
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所有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住建局、财政局、城投公司、市场主体四方建立共管独立账户,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该专户,实现项目资金共管。同时,乙方需缴纳项目运营保证金5000万元,在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1周内打入项目四方监管账户。
甲方借予本项目的资金,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利率按照棚改专项贷款使用政策同步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相应担保或以可处置的固定资产、依法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在建工程等资产作为抵押,并依法落实抵押、保证等担保、抵押登记手续,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2.4建立预售资金共管账户。
开设由住建局、财政局、城投公司、市场主体四方共管的独立账户,通过县住建局预售管控,将本项目商品房销售资金缴入共管的独立账户,优先用于偿还每期借款本息。
2.5实行项目用款企业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报备。
在本项目借款本息未清偿前,乙方以项下资产、在建工程贷款融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如需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重组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合同变更手续,承担剩余借款本息偿还义务。
第三章征收补偿
3.1甲方负责按照政府印发的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落实被征收人就近安置相关事宜。
3.2本项目以就近实物安置方式为主,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提出货币化安置需求,则甲乙双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土地出让
4.1甲方在完成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后,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报批及征收工作。项目区内土地挂牌出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挂牌底价依法评估确定。
4.2乙方应积极参与本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活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4.3乙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第五章开发建设
5.1若乙方竞得本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按照县规委会审查通过的详细规划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在办理审批手续前,报县规委会对调整后方案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调整。
5.2乙方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应优先确保征收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回迁安置需求,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由乙方自行筹集。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房源购买价格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负责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改项目各类融资支持。
6.1.2委托征收实施机构,组织完成房屋征收工作。
6.1.3若乙方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前期已支付的资金,并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计算时间起点为乙方逐笔资金到位之日。
6.1.4配合本协议监督方对安置房建设工作进行监管。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资金,保证项目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6.2.2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6.2.3乙方应按约定参加土地挂牌,并确保举牌不少于一次。
6.2.4乙方若竟得土地使用权,应优先保证征收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回迁安置需求,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向被征收人交付其置换(选购)的安置房,乙方作为建设方对安置房的质量以及施工安全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2.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商业开发区域的权利义务和土地、建设开发权益。乙方在取得本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未进行开发建设,政府有权依法无偿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项目监督方责任
7.1项目监督方负责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事项,负责统筹组织房屋征迁工作,负责与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建立棚改项目工作协作机制,协调落实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以及外部建设环境协调工作。
第八章其他
8.1自甲方启动征收工作之日起,三年内若甲方未能完成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从第四年起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已出资部分的本息(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除外。
8.2乙方应依法纳税,征迁安置房建设可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依法享受相应税费减免。
8.3甲乙双方应按照县政府印发的《宁陕县城老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县城老街片区二号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要求,共同完成改造任务。
第九章协议变更和终止
9.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须经监督方同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9.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保证金未按照本协议2.3条款规定及时缴纳到位,且在双方约定期限前仍未补足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已按协议提供项目资金,甲方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前从金融机构取得项目征迁所需贷款,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和土地、建设开发权益进行转让的,或未按照项目规划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及住房建设,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5除违约终止外,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章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前从金融机构取得项目征迁所需贷款,视为甲方违约,此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提供的项目保证金,并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计算时间起点为乙方保证金到位之日。
10.1.2未按照征迁计划完成征迁工作,且在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前甲方仍未完成相应征迁工作,此时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提供的项目资金,并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计算时间起点为乙方资金逐笔到位之日。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保证金未按照本协议2.3条款规定及时出资到位,且在双方约定期限前仍未补足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乙方后续资金未按照本协议2.3条款规定及时出资到位,且在双方约定期限前仍未补足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项目运营保证金并扣取乙方已支付资金的10%作为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10.2.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和土地、建设开发权益进行转让的,或未按照项目规划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及住房建设,视为乙方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项目权利义务和土地、建设开发权益的,转让无效,协议终止,政府无偿收回项目土地。未按照项目规划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及住房建设的,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11.1补充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及监督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3争议解决方式: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可诉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1.4协议要求
本协议共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监督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宁陕县城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