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宁市监函〔2019〕65号 签发人:柯小军
关于对宁陕县第九届政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6号提案的复函
马文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镇村零售药店、诊所药价混乱问题的提案(第1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建议提出的:“对未建立档案的药店,违规批发购进的药品,严查严管”。《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所有经营药品的零售药店都必须持有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全县有药品零售药店12家,均建立有完善的企业信息档案。在检查中发现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都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对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法采购药品的行为。
二、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药价装框上栏公布,柜台里药品贴标价格,让老百姓明白药价,放心卖药用药”。在农村诊所(应为卫生室, 本县农村没有个人诊所)的药品价格,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价格在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站公示,实行统一配送。村级卫生室的药品按照网站公示价格执行、不得加价销售,国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疗综合补偿。在检查中若发现有加价销售药品的(中药饮片按规定加价)行为,一律依法查处。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实行市场指导价,不享受政府补助,与卫生室的药品价格存在差异,属正常的市场调节。农村药店实行价格装框上墙,由于药物品种多、价格市场变化快,有一定的不便。
三、你在建议中提出的:“对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加大严查、严管,依法严惩”。长期以来,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药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专项检查,通过药品快检、抽样送检等措施及时发现假劣药品;对发现的过期、假劣药品一律严格依法查处。仅2019年1月至7月,抽样送检33批次,其中对1批次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已立案查处,有关情况在宁陕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放心。
最后,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联系人:王华山 联系电话:0915-682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