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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宁陕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33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09-03 14:11 成文日期: 2019-09-03 14:22
发布文号: 宁规〔2019〕008-卫健局 001 宁卫发〔2019〕201 号 公开目录: 医疗服务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9〕008-卫健局 001

各镇人民政府、镇(中心)卫生院: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卫生健康局

2019 年 8 月 28 日



宁陕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切实完善基层卫生工作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计委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 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57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村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卫生室在机构设置、规划审批、人员准入、业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并稳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协同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隶属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业务管理机构。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在县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责任医师团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疫情、出生、残疾、死亡等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保管有关工作资料;协助开展医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服务工作;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教育行动,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计生药具用品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信息交换共享等协作服务。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

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相关工作由镇卫生院代为承担。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原则上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集体举办。村卫生室必须具备符合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业务的专用房屋,应由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有执业医师(助理)资格人员以卫生室负责人身份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推荐、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纳入镇卫生院管理体系,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引导村卫生室融入村级服务中心,实现村卫生室集体承办全覆盖。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低于 60 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适当增加业务用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标识标牌严格按照《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执行,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标识、标识牌及制作要求见《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启用村卫生室标识标识牌的通知》。村卫生室的标识牌应标识规范的冠名,悬挂于村卫生室大门的正上方或侧旁等醒目位置。

村卫生室设备配备、业务用房内部建设要求等至少要达到《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陕西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和年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年审不合格的,给予一至三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 1 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且在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担任。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准入:

(一)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二)合同制管理。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合同制管理,并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聘任为乡村医生: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格且注册地点为所执业的村卫生室;

2.申请执业上岗的医疗机构为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

3.职业道德良好,群众信任,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村卫生室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

4.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评合格(初次聘任本项忽略)以上;

5.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乡村医生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动态审批补充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补充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应及时变更注册。

(五)优先聘用掌握中医适宜技术或者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医生岗位执业。

(六)根据乡村医生补充需求实际情况,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市级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程序从业上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补充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

(七)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保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依法在村卫生室执业。

(二)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文明服务。

(三)负责完成本办法“第 2 章功能任务”中相关工作内容。按照本办法“第 5 章业务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四)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精益求精。

(五)服从村委会相应行政管理,服从镇卫生院业务管理。

(六)认真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考核:

(一)乡村医生工作考核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聘用的依据。

(二)乡村医生执业考核: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辖区乡村医生的执业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退出岗位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

1.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

2.乡村医生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乡村医生未按照要求参加本年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

4.乡村医生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乡村医生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二)下列情况,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后可继续聘用:乡村医生年龄超过 60 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镇卫生院同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继续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

第二十八条 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进行。乡村医生培训每年至少 2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不少于 2 小时。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村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诊疗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按要求完善医疗文书,工作制度、职责、业务范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目录等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设置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工作例会制度,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村卫生室应对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收集、规范集中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管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镇卫生院、镇(办)计生办之间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村卫生室在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和上级部门配置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上级医保政策,主动公示相关政策和报销情况,主动公开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收费政策,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村卫生室新建、改建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从而逐步实现以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为主,加快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形式转变,保证村卫生室的连续性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作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推行签约服务补助等财政年度预算报告,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的维护、修缮及基本设备购置,由县财政建立专项基金予以保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村卫生室基础设施长效运转。

第四十六条 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各管理部门要按公益类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乡村医生待遇: 

(一)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等方面工作为重点,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核算,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以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

(三)推行签约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在“签约服务团队”中的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通过考核兑现补偿与奖惩。签约服务费可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方式。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及时落实兑现补助经费。

(四)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入:按照一般诊疗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全面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解决乡村医生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年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享受全省统一执行的乡村医生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

第四十八条 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级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具体缴费比例另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9年8月30日印发,自2019年9月10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