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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41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11-05 11:30 成文日期: 2019-11-05 11:3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交通服务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2019年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认真贯彻《通告》精神,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交警大队)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凡不符合新国标的,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可予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将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集中登记期。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2020年1月1日起,不再为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挂牌业务。核发的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度,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拆解处理。

四、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速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将与机动车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须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保险产品。

五、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率先使用合标、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到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配送车辆及驾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将依法查处。

六、电动自行车主应及时到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移动公司办理登记挂牌业务,对于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19年11月20日起,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