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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机动车合格标志核发

信件主题: 张先生-机动车合格标志核发
来信人: 张先生 来信日期: 2021年07月04日 来信编号: WZ202107050004
信件内容: 宁陕县机动车合格标志核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去哪办理。
信件回复: 宁陕县: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五)代理人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有(一)《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办凭证,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供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宁陕县
回复时间: 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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