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9-0135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9-06-04 12:40 | 成文日期: | 2019-06-0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9]006—县财政局003 宁财办字〔2019〕62 号 | 公开目录: | 规章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规[2019]006—县财政局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宁陕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日
宁陕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行[2014]46 号)以及《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明确报销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财行[2016]27 号),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镇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被派往到常驻工作地区以外办理公务或从事临时性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乘座全列软席列车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座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座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
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出差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出差,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乘坐飞机以外)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以及在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 3 人(含 3 人)以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前往目的地。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参加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及办理紧急事项等情况,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凭会议通知按“通镇客运”票价标准核销往返交通费,不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屋租住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要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限额部分自理;
2、多人出差应尽量组合住宿以节省费用,出差人员应优先考虑入住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在县内单人或男、女人员各为单数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3、出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排住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在本县县城有住房的镇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回县城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 因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出差赴本县以外(不含石泉县和汉阴县)地区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的机打实名制车票加发 150 元的奖励补助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
第二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各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执行。
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镇(县城规划区内除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 40 元/人/天;镇级(城关镇除外)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 40 元/人/天。镇级工作人员到距离集镇超过 5 公里的村开展公务活动,伙食补助标准最高限额为 20 元/人/天,每人每年领取伙食补助按实际下乡天数但最多不超过200 天(各镇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镇的伙食补助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县境内外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县城规划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规划区内的村组、社区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天标准为:早餐10元,午餐15元,晚餐15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市辖其他各县区30元(含安康市区),省内其他地区50元(含西安市区),省外80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务车辆和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参加会议或培训已由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和报销住宿费;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以凭办会单位的证明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参会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 1 天(长途 1 天不能到达的除外)计发,当天往返的按 1 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参加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晋升职务、职称培训),时间在 10 天以上的,依据主办单位相关证明按以下标准补助:学习时间 10 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 20 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含半年)每人每天补助 15 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 10 元。往返(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上述有关开支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县级单位人员参加县城内各类学习培训的人员不得报销补助。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类晋升职务、职称考试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符合探亲政策,经单位领导批准,探亲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借用单位承担。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多人同次出差的应当统一填报,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的常驻地为县城规划区,其范围为:北至老城,东北至渔洞河水厂,南至朱家嘴工业园区,东南至旱坝。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进行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监察机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19年6月1日发布,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9日止。
附件:1.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内各县及县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附件1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 | 500 | 490 | 100 |
2 | 天津 | 380 | 370 | 100 |
3 | 河北 | 350 | 340 | 100 |
4 | 山西 | 350 | 340 | 100 |
5 | 内蒙古 | 350 | 340 | 100 |
6 | 辽宁 | 350 | 340 | 100 |
7 | 大连 | 350 | 340 | 100 |
8 | 吉林 | 350 | 340 | 100 |
9 | 黑龙江 | 350 | 340 | 100 |
10 | 上海 | 500 | 490 | 100 |
11 | 江苏 | 380 | 370 | 100 |
12 | 浙江 | 400 | 390 | 100 |
13 | 宁波 | 350 | 340 | 100 |
14 | 安徽 | 350 | 340 | 100 |
15 | 福建 | 380 | 370 | 100 |
16 | 厦门 | 400 | 390 | 100 |
17 | 江西 | 350 | 340 | 100 |
18 | 山东 | 380 | 370 | 100 |
19 | 青岛 | 380 | 370 | 100 |
20 | 河南 | 380 | 370 | 100 |
21 | 湖北 | 350 | 340 | 100 |
22 | 湖南 | 350 | 340 | 100 |
23 | 广东 | 450 | 440 | 100 |
24 | 深圳 | 450 | 440 | 100 |
25 | 广西 | 350 | 340 | 100 |
26 | 海南 | 350 | 340 | 100 |
27 | 重庆 | 370 | 360 | 100 |
28 | 四川 | 370 | 360 | 100 |
29 | 贵州 | 370 | 360 | 100 |
30 | 云南 | 380 | 370 | 100 |
31 | 西藏 | 350 | 340 | 120 |
32 | 甘肃 | 350 | 340 | 100 |
33 | 青海 | 350 | 340 | 120 |
34 | 宁夏 | 350 | 340 | 100 |
35 | 新疆 | 350 | 340 | 120 |
附件2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西安市 | 350 | 340 | 100 |
2 | 咸阳市 | 260 | 250 | 80 |
3 | 铜川市 | 230 | 220 | 80 |
4 | 宝鸡市 | 260 | 250 | 80 |
5 | 渭南市 | 260 | 250 | 80 |
6 | 汉中市 | 230 | 220 | 80 |
7 | 商洛市 | 230 | 220 | 80 |
8 | 榆林市 | 300 | 290 | 90 |
9 | 延安市 | 300 | 290 | 90 |
10 | 杨凌区 | 260 | 250 | 80 |
11 | 韩城市 | 260 | 250 | 80 |
附件3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内各县及县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单位:元/人.天 | ||||
序号 | 县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汉滨区 | 260 | 240 | 60 |
2 | 汉阴县 | 230 | 200 | 60 |
3 | 石泉县 | 230 | 200 | 60 |
4 | 平利县 | 230 | 200 | 60 |
5 | 旬阳县 | 230 | 200 | 60 |
6 | 白河县 | 230 | 200 | 60 |
7 | 镇坪县 | 230 | 200 | 60 |
8 | 岚皋县 | 230 | 200 | 60 |
9 | 紫阳县 | 230 | 200 | 60 |
10 | 乡镇到宁陕县城 | 120 | 100 | 40 |
11 | 县级机关到县内各镇 | 100 | 80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