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陕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宁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来源:宁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0-02-15 11:14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宁陕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15日

宁陕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7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金融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并产生收益的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园区)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园区、合作社、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

公益性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资产,主要包括公共服务领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和基础设施领域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如到户安全饮水设施,广播电视设备,通讯设备,扶贫产业设施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扶贫开发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经贸局、县旅游文化和广电局、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等行业扶贫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级层面管理主体。各镇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三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扶贫资产,要明确专人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加强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所有者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原则上禁止村集体自身经营扶贫资产,确因特殊情况需由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要建立管护经营制度,明确管护经营责任。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进行资产确权。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负责指导镇村扶贫资产确权,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正式文书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发改、教育、卫生、民政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确权,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果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镇村,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十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镇、各行业部门分别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县镇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12月底前建立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台帐,同时报送到镇,由各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镇级汇总后报送县扶贫开发局,由县扶贫开发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级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各单位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并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各镇各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或门户网站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明确登记主体。由镇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镇村负责登记入账管理。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镇村,由镇村负责登记入账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履行确权移交手续,并在10日内将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等项目资产文书资料提交给登记主体,登记主体根据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水灾、风灾、雪灾、火灾、爆炸等)或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政府进行初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镇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局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资产收益等“三变改革”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一般不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脱贫攻坚期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倾斜,杜绝平均分配“一分了之”,脱贫攻坚结束后全体村民受益。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由村三委组织分配,按照一定比例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镇村、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局每年底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出现的问题。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开发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单位,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