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宁人社函〔2021〕230号 签发人:段多铭
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号
建议的复函
张富林代表:
您提出关于落实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公益性岗位发挥兜底保障功效的肯定。为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现就您的建议及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陕人社发[2018]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岗位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权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应落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要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陕人社发〔2020〕13号)《关于做好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安人社函〔20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要求各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上建档立卡贫困户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由用人单位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户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履行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可享受一定保险待遇,具体赔付办法和享受条件,参见保险合同条款。
为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社保,《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下一步,我局会高度重视您的宝贵意见,积极向省市人社、财政部门建议,把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保险种类,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关心以及对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伤保险的宝贵建议!
联系人:县人社局高苗 联系电话:18291537660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