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发改局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2-01-19 08:46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前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公示期为2022年1月18日至2月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修改。

联系电话:0915-6822151   电子邮箱:526437230@qq.com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包括原粮和成品粮油形态)。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成本)利息、保管(储存)、轮换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宁陕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

承储企业依据承储计划向农发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农发行结合承储计划应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并加强信贷监管,做好信贷服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储存、出库、轮换及相关业务的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包括调入)、销售(包括调出)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粮油质量标准。县级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品粮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品质检验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承担,并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执行。对达到规定存储年限或经质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县级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意见,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审核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轮换计划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情况,于计划执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宁陕县支行报告。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需储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或民营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有效仓库容量达到500吨(含)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仓容。

(二)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储存条件良好,安全设施齐全,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的要求。

(四)具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储条件的企业,需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经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并审核批准,取得承储县级储备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相关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粮油储存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依据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设置专门标识明确存放区域,强化台账、垛卡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设置《县级成品粮油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五条  存放县级储备粮的仓库应当悬挂《储备粮油仓卡》(仓内进门左侧距地面1.7米高度),仓内分垛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在粮垛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油垛卡》。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储备粮进行消杀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入库、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油,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下降。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负责提出调出另储意见,经与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共同商议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报批制,储备粮达到轮换周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当提前30天以上向县发改局上报轮换方案,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待发改局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粮食轮出形成的亏损由县财政兜底弥补。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轮换方案要科学合理,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等具体内容。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边出边入的方式,也可采取先入后出等方式,确保储备粮油的常储常新。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新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粮食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质量标准,须有粮食销售方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轮空期的,承储企业需报县发改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最长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成品储备油每年轮换不少于一次。其中夏季(7月-9月)成品粮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45天轮换1次。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第三十四条  粮食轮换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1、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3、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5、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五条  原粮的销售必须与购买方签订粮食交易合同书。销售粮食出库实行一车一单货运票据和销方、货运、买方(或委托人)签字记录。对出库销售质量抽样和搬运、装车、检斤过磅等各环节进行影像资料留存备档。粮食销售台账和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六条  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轮出轮入资金全部通过轮换企业在农发行设立的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轮换验收。轮换入库的库存粮食质量由发改局组织抽样并送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后作为依据进行管理,轮换入库结束后,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检查验收后出具轮换入库粮食验收结果报告。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宁陕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承储企业凭县发改局的计划(通知)出库,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率按照农发行规定执行。

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贷款到期后,若企业承储计划未变,县级储备粮贷款规模不变,农发行与承储企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和相关费用,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和宁陕农发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县级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县级成品储备油保管(储存)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50元;

(二)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50元、成品粮每年每吨100元;县级成品储备油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200元。

(三)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按储备粮油占用贷款额和银行同期利率标准计算,实行据实补贴。

承储企业自筹粮款的,县财政局应按照农发行规定的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补贴贷款(成本)利息,按规定结算储备粮保管(储存)、轮换费用补贴。

(四)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按小麦折“特制一等”面粉65%,稻谷折“大米二等”大米60%折算执行原粮补贴标准。

第四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储存)、轮换费用和贷款(成本)利息补贴实行按每半年拨付一次,经县发改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通过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宁陕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达到轮换周期的县级储备粮油轮出(出库)价格,轮出时由承储企业综合询价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经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商议后形成报告,形成的盈利上交财政,形成的亏损报县政府批准解决。

第四十九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列账,专户管理,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专项解决。

第五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经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会计汇总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以及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七章  监督检査


第五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及管理状况;

(二)检查了解县级储备粮入库、出库、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七条  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所在地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对各级农发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及周期轮换计划的;

(二)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六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攻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出库、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油应急指令的;

(七)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轮换或者实施轮换不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空(亏)库的。

(九)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挤占、挪用、截留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等业务管理制度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四)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六十二条  对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出库、轮换、储存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承储企业、农发行工作人员的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补充条款或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