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宁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2-02-21 11:05 【打印本页】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优抚对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月26日        



宁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位,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慧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财政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办发〔2021〕31号)、宁陕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专项治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宁财办字〔2021〕20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一卡通”发放,是指县退役军人部门按照国家有退役军人补贴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提交财政部门按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汇入城乡居民在代发银行专门开设的一户一个“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第二条“一卡通”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宜统尽统、一卡统发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抚恤补贴(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试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均纳入管理范围并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

2.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原则。各项补贴资金兑付时,应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增强发放管理工作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合理。

3.规范管理、集中支付原则。凡是直接兑现给退役军人的各项补贴资金,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摸底、严格审核、规范造册、公开公示的基础上,核准信息及时上报县财政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兑现。

4.以人为本、便民高效原则。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机制,简化兑付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充分提高补贴资金兑付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第三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范围为:补贴种类包括:退役军人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抚恤补贴(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参试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用于保障生活的补助资金。参照省市“一卡通”管理项目目录,结合局实际,全县纳入项目共10项。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备案,明确发放方式,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私自确定发放方式。

第五条发放流程: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乡镇(城市社区)、村(居)委会采集数据、编制分户发放花名册、公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县财政局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上折的流程发放。中央和省、市、县对补贴发放工作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数据采集。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根据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定及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组织开展补贴对象摸底,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

2.公示申报。各乡镇、村、组(县城市社区、居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数据审核及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公开公示资料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补贴资金到户花名册和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备案,同时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县财政局。

4.补贴兑付。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资料及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同时向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上折情况。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一)主管股室职责

1.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文件,审核各乡镇、县城市社区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建立健全补贴发放台账和账务,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按要求核算管理。

3.及时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情况。

4.定期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会同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乡镇、社区职责

1.组织采集、维护、更新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

2.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对补贴兑付的政策性、公平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3.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4.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资金兑付及农户基础信息建设等工作。

5.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乡镇财政所职责

1.对本乡镇各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一卡通”账号、补贴金额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2.按程序审批、维护农户基础信息数据,归类保管各类资金监管资料,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县城市社区反馈补贴资金监管情况等。

3.协助县局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代发银行、各乡镇、县城市社区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应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全面推广应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提高发放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补贴发放流程要求,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及电子数据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同时对有关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归集备份,实时自动向上级财政部门传送数据。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和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规定,对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报送的补贴资金摸底到户花名册及发放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纸质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签章后返回各乡镇、县城市社区,一份报县财政局审核支付。对审核不合规的,退回重新摸底上报。

第十条各乡镇、县城市社区是资金分配和补贴对象确定及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定和行业部门补贴资金分配要求,摸底编制各类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花名册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打印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对补贴兑付的政策性、公平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是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服务的责任主体。接到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补贴清册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并向补贴对象发送资金到账短信。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支付退票;对错发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对漏发的补贴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县财政局审查后,重新办理补发。

第十二条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维护农户基础信息,随时进行更新、清理、核对和校正。农户基础信息数据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加注意见后,由财政所审查办理。新增或变更“一卡通”时,由户主提出申请,报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审核加注意见,并附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财政所进行审核,再凭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代理银行办理“一卡通”手续,并及时报所在乡镇(县城市社区)、财政所和村(居)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各乡镇、县城市社区要加强农户“一卡通”使用管理,定期清查整改“一卡通”发放、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一户多卡”“一人多卡”“代管代取”“违规私存”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县城市社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指导,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及时答复群众诉求,按要求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