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宁陕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2-10-09 10:03 【打印本页】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反馈意见,请于10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钟杭

       联系电话:15509152007

       联系地址:宁陕县迎宾大道40号,邮编711699

       邮箱:309683386@qq.com

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9日


宁陕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管辖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项目按照决策、审批、发包、建设、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拟实施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意见,经县发改局初审后按照以下权限决策审批:

(一)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经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县长批准;

(二)县级财政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包括项目配套资金)的各类重大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重大建设单体项目的立项、计划、投资和实施情况,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含ppp项目),报县重大项目指挥部会议讨论决定;

(三)不属于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经县级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

(四)需要向中、省、市等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项目,经县长同意,项目单位可商县发改局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待后按程序进行报备;

(五)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项目建议书申请,县发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选址,县自然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危险品等的项目,必须进行前期规划选址论证。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关工程咨询经验、资质和能力的机构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启前期工作(特别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间,但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县发改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评和稳评,依规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单位应督促编制机构1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对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必须开展工程详勘详测。

初步设计(含概算)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执行。项目评审分为专家技术评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两种方式开展,组织省、市、县专家技术评审的项目在资料完备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特别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建设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计、勘察、监理、审计等费用)和预备费用三部分构成。

经核定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总投资400万元至2000万元,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简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特殊要求的除外),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术方案简单或总投资额小(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发改局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重大交通、水利、地灾治理项目及技术工艺较为复杂的项目除外)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  相关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具备线上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线上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  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以下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发包(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项目单位提出发包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项目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方案,经县发改局初审,按照估算和概算投资的不同,实行分级审批,分别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1000万元(含40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审定,1000万以上由县长审定),报县发改局核准批复。

第十  项目单位应按照下列原则编制项目招标方案: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对投标人业绩要求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的80%;

(四)以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为导向,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

第十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

施工、监理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规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拟派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需在本公司注册登记12个月以上,且未在其他项目任职;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拟派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岗项目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

第十  招标数额以下的项目,除符合自行采购情形外,一般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经县长批准。

  招标数额以上、符合下列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发改局初审,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且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通过公开发布公告征集,连续两次报名少于3家。

十九  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初审,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符合直接发包情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项目单位应成立5人以上的项目发包工作专班,在县政府批准的最高限价内与承包人就项目实施方案、质量、工期、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协商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直接发包的项目,不得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单位应对承包人编报的项目结算书进行严格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应报县审计局备案。

直接发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第五章  项目合同

第二十  施工项目在中标通知书核发前,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就项目质量、进度、关键岗位、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等方面进行履约提醒谈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出具履约承诺书,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履约承诺书,履约承诺书应作为项目合同的重要附件,其核心内容应写入项目合同相应条款。

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履约提醒谈话且不出具书面履约承诺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项目单位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  项目合同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订的《示范文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下列内容:

(一)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

(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时间不少于80%,出现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离岗情形的,出现第一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出现第二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出现第三次,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十缴纳违约金;出现第四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继续施工(监理),同时将其违约行为上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合同履行期间除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单位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罹患重大疾病三类情形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承包人因前述三类情形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12个月内不得以被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派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参与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承包人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项目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要求:

1.人工、机械和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得因此而调整。

2.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主要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以《安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价为准。

(六)勘察、设计服务项目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费用在交付成果时,依合同价款支付率不超过85%,项目完工支付率不超过95%,剩余费用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七)承包人提供的项目资金拨付银行基本账户,必须为总公司或在宁陕注册成立的分公司账户,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往来款项必须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一)房建市政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同步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公路交通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交通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同步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农水局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县农水局备案。

(四)其他行业项目的开工手续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五)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资额小的项目实行开工建设信息备案管理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到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约、依规、依法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

项目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绩效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形成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负责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计划目标。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在合同价5%以内,累计变更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县发改局对申请工程变更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变更结果由常务副县长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在合同价5%-10%以内,累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县发改局对申请工程变更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县长,变更结果由县长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在合同价10%以上,累计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县发改局对申请工程变更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提出变更意见后,提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工程变更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报县发改局备案。

二十  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内容,严禁“未批先建”。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滑坡、泥石流、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需要紧急处理的地质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可经分管副县长召集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专家,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县长同意后边实施边报批。

二十九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所涉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且该清单项目中标综合单价高于经县政府批准的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的,则该清单项目增加部分的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二)合同价外新增清单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投标文件相应价格(材料、人工、机械单价)、上级有关计价规定、定额基价及中标浮动率重新组价。

三十  工程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经批复的变更工程款在工程结(决)算前,应控制在变更金额的80%以内支付,剩余款项待工程结(决)算完成后可按照以下几种方式结算: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变更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变更价款。第五种,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三十  项目单位要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概算(估算)执行,对项目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因项目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超项目合同价款10%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落实超投资责任,并明确资金来源后,依规进行预算调整或调剂。


第八章  项目验收及结(决)算

第三十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顺序进行。

 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专项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向生态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必须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移交固定资产。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明确的期限内向具体接收单位移交固定资产。

第三十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单位移交。

第三十  工程初步验收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规编制项目结算报告(结算书)提交项目单位审核,项目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承包人编报的项目结算报告(结算书)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结算审核结果采用,按月结算与支付方式。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方式。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 竣工决算审查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提出决算审查审核申请。由财政局负责审核竣工决算,由审计局负责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招标方案;负责工程变更审查备案;负责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对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三)县审计局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定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

(五)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指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监督管理。

(六)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水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成交)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将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上传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七)县农水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卫健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单位自身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应实行单位内部“建管分离”,项目的实施、监管应由两名分管领导、两个股室分别承担。

三十  发挥财政、审计、县纪委监委的监督作用,对新增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竣工决算审计复核误差率3%以上的项目,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涉嫌违规违纪的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三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政府、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脱岗、缺岗、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按日计算少于每月施工时间80%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四)对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

(六)采用伪造证据或者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七)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赔偿损失、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未制止施工单位(企业)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五)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按日计算少于每月施工时间80%的;

(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  勘察、设计、图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清退出本地市场,由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上传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有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勘察设计深度不够、严重缺项漏项或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因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的20%或200万元以上的;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因错项、漏项、工程量计算严重失误,造成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以上的;

(六)不遵守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前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20〕56号)同时废止。